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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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
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5│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