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935號
原   告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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