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9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4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將門牌號碼:高雄縣○○
  鄉○○○路○○巷○弄○○號房屋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參仟元(即九十九
  年四月份租金陸仟元與前積欠之租金貳萬柒仟元,再扣除押
  金壹萬元),給付方式:共分五期給付,於民國九十九年五
  月二十日起,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聲請人肆仟陸佰元至全部
  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當場返還由相對人為發票人,發票日各為99年4月12
  日、99年5月12日、99年6月12日、99年7月12日、99年8
  月12日,票號:235202至235206號,金額各為伍仟肆佰元之
  本票五張予相對人。( 朱麗華 已收受本票5紙)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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