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