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60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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