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52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佳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佳翰(下稱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案件審理時未能提供正確之槍枝上游、在場證人年籍資料,方遭判決上訴駁回。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因發現新事實聲請再審。日前已經透過在外友人 盧彥甫 查得正確之槍枝上游為 戴維祥 (綽號 小冒 )、瘋狗。聲請人向戴維祥、瘋狗購買兩次槍彈,第一次購買時間為107年年底至000年0月間,在新竹市約客汽車旅館,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購買霰彈槍1把子彈100顆,第二次為000年0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同學會KTV包廂內,以30萬元購買手槍6把(克拉克19型1把、克拉克27型1把、土耳其914型4把)及100發子彈,兩次購買時 陳清建 均在場。陳清建為戴維祥之小弟,雖然陳清建為敵性證人,但聲請人認為應傳喚目前在臺南監獄服刑的陳清建訊問。是請求准予再審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發現之新事實、新證據,不以該事證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在為限,縱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屬之。惟須該事證本身可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得聲請再審。倘未具備上開要件,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法之所許。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係以聲請人警詢、偵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之自白供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370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17-3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0年12月6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29645號函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03-111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可資為佐,足認聲請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雖聲請人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另辯以:槍枝係向 胡明仁吳庭瑋 (偉)購買云云,然以聲請人於警詢業已清楚陳述製造過程,而就其後供稱之「向胡明仁、吳庭瑋(偉)購買」,係於案發後1年多始翻異前詞、又未提供任何資料可供傳喚調查、更與先前供述之來源迥異等證據綜合判斷,詳述其認定聲請人事後另改辯之「向胡明仁、吳庭瑋(偉)購買」不可採信,是原審業已詳述犯罪所憑之依據及證據取捨之理由,且就聲請人之辯解詳予指駁,另關於本件聲請人並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適用等節,亦具體論析明確,業經本院調卷(電子卷證)查閱明確。
㈡聲請意旨雖以:本件槍枝係向戴維祥(綽號小冒)、瘋狗購
買所得云云,應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顯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因而提起本件再審云云,惟查:
1.就槍枝購買乙節,聲請人⑴初於警詢、偵查中陳稱:3年前在網站上向多名不同網友所購買,購買之賣家帳號都忘記了,有購買槍枝主體(槍機、槍管、撞針、彈匣、模擬彈)、製作槍枝主體零件所需的工具、子彈材料等物品,並在其上開戶籍地,自行研究改裝而成事實欄一所示之槍彈,扣案物中之電鑽是用來鑽通槍管阻鐵、子彈半成品是用來裝飾彈加工製作(以電鑽將裝飾彈阻鐵打通,再填入底火、火藥跟彈頭即可正常擊發),扣到之仿克拉克27型改造手槍(含彈匣)、霰彈槍(缺撞針)、仿土耳其914型改造手槍半成品,是購買材料改造組裝,槍管原料就是使用工具改造製作而成的,改造工具箱是用來改造槍枝、子彈所需的工具,都是拿鐵釘替代撞針,警方現場勘驗查扣之霰彈槍内裝有霰彈槍子彈,該霰彈裝上撞針後即可正常擊發,放大鏡及固定夾都是用來製作槍枝輔助使用,刨刀是用來修飾槍枝槍身使用等語(見偵字卷第8-12、78-80頁),聲請人就其如何在拍賣網路上購買槍枝主體(槍機、槍管、撞針、彈匣、模擬彈)及製作槍枝主體零件所需的工具、子彈材料,再如何利用附表三所示之改造工具零件自行研究改裝製造槍彈等情節,均已詳實供述在卷。且於第一審審理時亦坦承有製造槍枝之犯行(見重訴字卷第73、162頁);⑵然於第二審審理中始否認製造槍枝,並由其辯護人具狀陳述:槍枝係於107年間,向胡明仁(居住三重,50多年次)、吳庭瑋(偉)(綽號瘋狗,約80年次)購買槍枝2枝, 劉進雄 (僅知本名),上開所指三人無其他資料可供傳喚等情,有該聲請調查證據狀、刑事上訴理由㈠狀在卷可查(見上訴字卷第143-145、158-159頁);⑶於本院再審程序則又稱:向戴維祥、瘋狗購買兩次槍彈,第一次購買時間為107年年底至000年0月間,在新竹市約客汽車旅館,以10萬元購買霰彈槍1把、子彈100顆,第二次為000年0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同學會KTV包廂內,以30萬元購買手槍6把(克拉克19型1把、克拉克27型1把、土耳其914型4把)及100發子彈,兩次購買時陳清建均在場等語(見聲再字卷第98-99頁);是聲請人就其槍枝來源乙節,購買時間、地點、次數、對象、購得物品、在場人等,均無一相同,實難憑採。
2.經就扣案物品與聲請人於再審程序中所指之槍枝來源乙節相比對,聲請人雖稱:槍枝購得時,出售前業經試射,買來就具有殺傷力等語(見聲再字卷第100頁),然互核其所稱購得內容,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槍枝,固與聲請人所指購得之槍枝型號相符,惟或無法鑑驗、或缺撞針等重要零件、或僅為半成品等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4、103-106頁反面)在卷可稽,是就聲請人所稱之購買情節,其購得之物品亦多屬「不具殺傷力」之槍枝,而與聲請人於警詢、偵查、第一審中供述購得槍枝主體後進行改造之情節相符。
3.雖聲請人聲請傳喚陳清建以證明購買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情節,然聲請人無法具體說明何以陳清建得以證明「購得之槍枝本即具殺傷力、並非改造」乙節,僅稱:陳清建係戴維祥之小弟,槍枝交易時在場,瘋狗、戴維祥賣出前一定經過試射等語(見聲再字卷第100頁),而陳清建並無專業鑑定能力,實難認其於交易現場目視、觀覽即可辨得殺傷力之有無,是縱使陳清建於交易過程在場目睹,亦無法推翻原審認定聲請人「購得槍枝主體後方進行改造」之事實,而無法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
4.聲請人所舉之事實、證據,非顯然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應另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判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符,不足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泛以上情並以上揭證據資料為據,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再審,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附表一:(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編號扣押物品鑑定情形1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編號一,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2個彈匣),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1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編號二,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槍管上具孔洞跟溝槽,經裝填適用子彈試射,測得彈頭單位面積動能為25.2焦耳/平方公分,認具殺傷力。附表二:(已著手改造而尚未完成「不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編號扣押物品鑑定情形1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編號三,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27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雖不排除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惟考量試射安全,依現狀,無法鑑驗。2霰彈槍半成品(缺撞針)1枝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3仿土耳其2914造型操作槍半成品1枝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附表三:(改造工具與零件)編號扣押物品1電鑽1台2鑽頭1批3底火3包4黑火藥1罐5砂紙2包6改造槍枝工具1批7槍枝半成品1批8改槍工具箱1盒9比例尺1支10滑套2個11放大鏡1個12固定夾1個13鑽頭1組(6支)14刨刀1組15槍管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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