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勞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豪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燕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吟如 被上訴人 蔡進平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