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1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漢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以未取得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提供之資料,而先向被告
請求新臺幣(下同)1元之損害賠償,並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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