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21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張瑋中
       陳貞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瑋中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陳
貞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
放款借據,依借據第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
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共11筆,共計
33845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學日後、
或休學開始日後或服義務役退伍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192期,
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
時,依放款契約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張瑋中自104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
330928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
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借
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利益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而
被告陳貞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求為判決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影本1份暨撥款通知書影本1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
本1份、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1份、利率資料表1份
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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