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 林青茂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蕭育芳 被告 楊先明
楊家城 陳清子 楊玉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8,335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24333元×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
75.96平方公尺=1,848,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6741元,尚欠新臺幣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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