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2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之漫畫書,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漫畫書叄本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漫畫書三本之內容,均含有男女性交、裸露性器官等具體描述性行為過程之畫面,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心或厭惡感、侵害性之道德感情,而屬猥褻物品無疑。被告甲○○於購入觀覽後,在露天拍賣網站拍賣,而為員警喬裝買家於上開拍賣網站上向被告購買,而員警係為求查緝犯罪、人贓俱獲而佯稱購買,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是以被告該次販賣行為應尚未達到既遂之程度,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並未對販賣猥褻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故核被告甲○○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漫畫書罪,科以同條第一項之刑,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所犯為同條第一項之販賣罪,尚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漫畫書,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欲販賣物品數量,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猥褻漫畫書三本,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8710號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於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光華商場所購買之3本色情漫畫書,內容均含有男女性交、裸露性器官等具體描述性行為過程之畫面,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心或厭惡感、侵害性之道德感情,而屬猥褻文字、圖像之物品,竟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自民國101年6、7月間某日起,在其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賣家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http://www.○○.com.tw/),公然刊登「CHOCOLATE歌德蘿莉少女可脫無盒無同人誌附送三本成人漫畫」等詞之廣告訊息,藉以招攬不特定人向其購買上開含有猥褻內容之漫畫書等拍賣內容。嗣於101年9月15日為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而下標購得上開色情漫畫書3本後扣案,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被告刊登之拍賣網頁資料、託運單及漫畫翻拍照片16張、網路帳號申請人資料及IP位址查詢單各1份。
(三)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漫畫書3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扣案之色情漫畫書3本,請依同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檢察官孫治遠
林佳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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