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 姚彥樟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張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9,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