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16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三百六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及案外人揚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由特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債務之清償,並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登記在案。案外人揚子公司邀同相對人及案外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立借據、連帶保證書及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三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止,共分三十六期,按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五固定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揚子公司僅繳款至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之後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一百九十六萬六千五百七十二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借據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揚子公司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連帶保證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各一份、借據及交易明細表影本各二份、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及約定書影本各三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揚子公司及乙○○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均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揚子公司及乙○○,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揚子公司及乙○○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竹東鎮│ 東寧 ││1725│建│4412│209/10000│所有權人: 丁晚 │││││││││村209/1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建物│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定│││├─┬─┬───┼──┬─┬─┬───┤│├─┬─┬─┬─┬─┬─┼─────┤權│││號│鄉│街│巷號│鄉鎮││小││樓│造│一│騎│地│二│管│合│主要建築材│利││││鎮│路││市○段││地號│││││下││理││料及用途│範││││市│段│弄樓│││段││││││一││員│││圍│註││││││││││││層│樓│層│層│室│計││││├─┼─┼─┼───┼──┼─┼─┼─┬─┼─┼─┼─┼─┼─┼─┼─┼─┼─────┼─┼─┤│2│竹│中│235號│竹│東││1││十│鋼│1│5│2│││4││全│││1│東│豐│1樓│東│寧││7││三│筋│6│0│1│││2│││││4│鎮│路││鎮│││2││層│混│2│.│5│││8│││││8││2│││││5││樓│凝│.│3│.│││.│││││││段│││││││房│土│5│3│1│││0│││││││││││││││造│8││0│││1││部││├─┴─┴─┴───┴──┴─┴─┴─┴─┴─┴─┴─┴─┴─┴─┴─┴─┴─────┴─┴─┤│共用部分:東寧段2135建號:43/10000;東寧段2390建號:119/10000│├─┬─┬─┬───┬──┬─┬─┬─┬─┬─┬─┬─┬─┬─┬─┬─┬─┬─────┬─┬─┤│2│竹│中│235號│竹│東││1││十│鋼││││2││2││全│││1│東│豐│2樓│東│寧││7││三│筋││││0││0│││││4│鎮│路││鎮│││2││層│混││││9││9│││││9││2│││││5││樓│凝││││.││.│││││││段│││││││房│土││││1││1│││││││││││││││造││││4││4││部││├─┴─┴─┴───┴──┴─┴─┴─┴─┴─┴─┴─┴─┴─┴─┴─┴─┴─────┴─┴─┤│共用部分:東寧段2135建號:41/10000;東寧段2390建號:398/10000│├─┬─┬─┬───┬──┬─┬─┬─┬─┬─┬─┬─┬─┬─┬─┬─┬─┬─────┬─┬─┤│2│竹│中│233之│竹│東││1││十│鋼│││││2│2││3│││1│東│豐│2號│東│寧││7││三│筋│││││0│0││/│││7│鎮│路││鎮│││2││層│混│││││.│.││1│││2││2│││││5││樓│凝│││││5│5││3│││││段│││││││房│土│││││8│8││8│││││││││││││造││││││││││├─┴─┴─┴───┴──┴─┴─┴─┴─┴─┴─┴─┴─┴─┴─┴─┴─┴─────┴─┴─┤│共用部分:東寧段2135建號:5919/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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