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蔣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保華弟 (PURWAT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居留期限尚未逾期之最新居留證影本,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