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整字第5號聲請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涵雲 律師 黃韻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許伯彥 會計師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法第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群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該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及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英群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人選,該會以民國100年1月27日北市會字第1000024號函推薦許伯彥會計師(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號4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任之,本院審酌其學歷、經歷、專業資格及專長項目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選任為英群公司之重整檢查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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