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原告 蔡銀泉 與被告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