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53號上訴人即原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林慶煌 因106年度訴字第355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萬7,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萬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