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XUANTRUONG(中文名:阮春長,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XUANTRUONG,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NGUYENXUANTRUONG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分別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同年8月17日、同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及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為越南國人,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則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院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在,應自108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