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99號抗告人亦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清華 抗告人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啟豐 共同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于舜 律師以上抗告人因與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和解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7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可參。是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第一審法院所為108年10月17日108年度補字第1799號命抗告人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民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之裁定,係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一種,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