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38號原告 林雁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 邱義芳
邱義昌 邱義郎 邱義忠邱阿霞 邱義祥 邱鳳英 邱義章 邱麗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即新臺幣(下同)1,158,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編│請求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價額(小數點以││號││││比例│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苑裡鎮南│884㎡│4,000元/㎡│11/60│648,267元│││山段588地號│││││├─┼───────┼────┼──────┼──────┼───────┤│2│苗栗縣苑裡鎮南│364㎡│4,000元/㎡│11/60│266,933元│││山段589地號│││││├─┼───────┼────┼──────┼──────┼───────┤│3│苗栗縣苑裡鎮南│332.37㎡│4,000元/㎡│11/60│243,738元│││山段590地號│││││├─┼───────┼────┼──────┼──────┼───────┤│││││合計│1,158,938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