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5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5所載,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計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5與附表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218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1項││條第4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間至94年5月8日│94年2月間至94年5月10日│94年5月9日至94年5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4年毒偵字第2789號│94年偵字第8372號│94年偵字第837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2736號│95年度上訴字第67號│95年度上訴字第67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9月30日│95年3月30日│95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736號│95年度台上字第336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369號││決├────┼────────────┼────────────┼────────────┤││確定日期│94年10月5日│95年6月22日│95年6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不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不予減刑││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10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2項││├──────┼────────────┼────────────┼────────────┤│犯罪日期│94年5月9日至94年5月11日│93年4月間某日至94年5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4年偵字第8372號│93年毒偵字第39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更㈠字第220號│94年易緝字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5日│94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更㈠字第220號│94年易緝字第32號│││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30日│94年12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不合│第2條第1項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不予減刑│有期徒刑4月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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