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連續施│有期徒刑│九十四年三│彰化地檢九│中│九十五年上│九十五年六│同左│九十五年六│彰化地││用第二│八月│月間某日起│十四年毒偵│高│訴字第九七│月七日││月七日│檢九十││級毒品││至九十五年│字第六二五│分│九號││││五年執││││四月二十日│九│院│││││字第三││││止│││││││五九一│││││││││││號(九│││││││││││十六執│││││││││││更二二│││││││││││一)│├───┼────┼─────┼─────┼─┼─────┼─────┼─┬─────┼─────┼───┤│連續施│有期徒刑│九十四年三│彰化地檢九│中│九十五年上│九十五年六│最│九十五年台│九十五年九│彰化地││用第一│十一月│月中旬起至│十四年毒偵│高│訴字第九七│月七日│高│上字第四九│月七日│檢九十││級毒品││九十五年四│字第六二五│分│九號││法│六一號││五年執││││月二十日止│九│院│││院│││字第四││││││││││││五二五││││││││││││號(九││││││││││││十六執││││││││││││更二二││││││││││││一)│├───┼────┼─────┼─────┼─┼─────┼─────┼─┴─────┼─────┼───┤│詐欺│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四│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易│九十五年八│同左│九十五年九│彰化地│││五月│月十日起至│十五年偵字│化│字第八○六│月二十九日││月二十五日│檢九十││││同年四月十│第四六五八│地│號││││五年執││││九日止│號│院│││││字第五│││││││││││○○二│││││││││││號(九│││││││││││十六執│││││││││││更二二│││││││││││一)│├───┼────┼─────┼─────┼─┼─────┼─────┼───────┼─────┼───┤│恐嚇│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一│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簡│九十五年十│同左│九十六年一│彰化地│││四月│月下旬某日│十五年偵字│化│字第三四六│二月二十八││月二十二日│檢九十││││起至同年二│第六五六七│地│號│日│││六年執││││月九日前│號│院│││││字第一│││││││││││四四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