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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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9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113年度附民字第740號原告 鄭仙達
謝玲珍
許江維
劉益村 被告 江宗榮 上列被告江宗榮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8號),經原告鄭仙達(113年度附民字第601號)、原告謝玲珍(113年度附民字第691號)、原告許江維(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劉益村(113年度附民字第740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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