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1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謝創州
劉秀美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歆靜 法定代理人 陳桂鈴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謝創州(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秀美(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共同收養陳歆靜(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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