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7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729號聲請人 楊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向相對人申請提供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第六測量隊88年10月5日88測隊6字第1187號簽所附鑑定書圖、地籍謄繪圖、實地指界連線圖、面積分析表、鑑測案件分析表、鑑定測量成果檢查表、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相對人土地複丈圖、調處筆錄、地籍調查表、圖根、界址測量觀測簿及報表等資料(其餘部分無關本件閱覽卷宗爭議,不予贅述),經相對人否准,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相對人作成准予閱覽、抄錄上開資料之行政處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中調取上開資料影本,嗣以96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上開資料中相對人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部分,聲請人勝訴,其餘部分聲請人敗訴。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9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二、之後聲請人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閱卷,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9月14日 高行仁 紀信96訴00946字第0990005313號函復除不得給閱卷(即聲請人受敗訴確定部分之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外,請於99年9月24日上午10時到院閱覽(下稱復函一)。聲請人又具狀聲請另定期日,准予閱覽系爭資料,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9月29日高行仁紀信96訴00946字第0990005572號函復請向該中心申請閱覽(下稱復函二)。聲請人對於復函一、二均提出抗告狀表示不服,仍請求給閱系爭資料,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於99年10月12日為否准閱覽之處分。聲請人提出異議,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99年11月18日以96年度訴字第946號裁定駁回異議,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95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先後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聲請再審,遞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163號、101年度裁字第242號裁定(下稱再審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再審裁定,認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
三、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一)閱覽系爭資料,可知內政部土地測量局88年10月28日88地測2字第15995號函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所附雲林縣○○鄉○○段280、280-2、280-26地號之土地鑑定書圖,其中280、280-26地號有無坐標圖,此與案情有關,為本案判決基礎,自應給閱,再審裁定未審究及此,顯有違誤。(二)系爭資料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本案時所調取,係屬影本,無須歸還,應編為卷宗,本院100年度裁字第954號裁定認為系爭資料非因利用其內容而僅為查明是否為相對人所製作或保管而調取,非行政法院應保存而經編為卷宗之文書,不應准許閱覽等情,顯然偽造事實,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聲請再審為有理由。(三)本案既已確定,系爭資料又無關國家機密、個人私密,也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豁免公開之情形,無何法律規定不許閱覽,本件否准閱覽,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再審裁定未慮及此,顯然違法。(四)復函一、二為法院之意思表示,性質上與裁定同,影響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得對之提起抗告,再審裁定認為通知性質,顯然違誤。
四、按聲請閱覽卷宗內文書,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規定,係向書記官為之。是書記官處理卷宗閱覽之事,雖以法院公函答復,顯非法官職權之意思表示,難認具有裁定之性質。查復函
一、二乃答復聲請人聲請閱卷而發,再審裁定認係書記官處理閱卷之通知,不屬裁定之性質,並無違誤。又系爭資料應否准許閱覽,為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爭訟之對象,既經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聲請人應受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不能謂判決確定後反得閱覽系爭資料,縱本案審理時經調取之系爭資料為影本,無須歸還,然而影本所示,即原本之內容,書記官仍不得將系爭資料影本供聲請人閱覽,否則聲請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之既判力,豈非盡遭破壞。本院100年度裁字第954號裁定認為系爭資料非應予保存而編為卷宗准許閱覽等情,即此之意。聲請人以為顯然偽造事實,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再審裁定未審酌及之,有再審理由等等,尚非可採。本件為本案閱覽卷宗之爭執,系爭資料不應准許閱覽,已如上述,並無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情形。至於系爭資料有無機密性質,是否為豁免公開之資訊,可供聲請人作何利用,非本案閱卷爭議所關,聲請人指再審裁定未予審酌,顯然違誤,亦非可採。再審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再審事由,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