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472號聲請人 張曉琳 即債務人之2.相對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18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8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