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92號、98年度偵字第1411號、98年度偵字第2074號、99年度偵緝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陳鈺雯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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