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185│有期徒刑│96年10月18日│本院97年度壢交簡│97年3月17日│││條之3公共│2月││字第407號判決││││危險罪││││││││││││├─┼─────┼────┼──────┼────────┼──────┤││刑法第185│有期徒刑│95年9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98年│98年7月6日││2│條之4公共│7月,減││度交上訴字第69號││││危險罪│為有期徒││判決│││││刑3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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