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通知行使權利事件,對本院民國96年4月12日96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提出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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