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010)
己○○(041)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甲○○(174)乙○○(187)辛○○(197)丙○○(202)戊○○(257)丁○○(259)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己○○、甲○○、乙○○、辛○○、丙○○、戊○○、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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