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1號原告乙○○
4樓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甲○○
4樓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其中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至關於請求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共計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