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容正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2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容正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容正藉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方式,據以從中營利,破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屬不該,且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惟其經營時間非長,參酌其獲利程度、素行、智識、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酌上情,認科以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戒,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尚屬過重,被告求處緩刑,則屬過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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