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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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仁股)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未經許可持有爆裂物主要組成零件罪、未經許可入境罪、逃避檢查罪及使用爆裂物採捕水產動物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建興
法官周美玲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