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鑑定書真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78號上訴人甲○○(原名 簡逸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間確認鑑定書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其上訴聲明第2項記載「鑑定結果對死亡原因均應一致性即應就該證明書內容之法律關係確認。
」此聲明不明確,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程式。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10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陳財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