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被告 黃家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林文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70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