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MMALIITSARA(中文譯名:沙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詳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遍查全卷均無鑑定資料可認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此,上開扣案之物是否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尚非無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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