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宥霆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宥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宥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1號、第592號判決,以及104年度訴字第494號、第511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合併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
5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94號、第511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2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17年4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於法相符,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除附表編號1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外,其餘附表編號2至12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為103年11月至
104年3月間,時間相近,且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之同質性高,並考量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且現行實務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僅依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此不宜因檢察官分別追訴或法院分別審理而有所不同,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治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原宣告刑諭知沒收之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李宥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3月23日某時許│104年1月9日19時31│104年1月13日18時10││││分通話後之某時許│分通話後之某時許│├───┬───┼─────────┼─────────┼─────────┤│偵查機│偵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關及案│機關│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79│104年度偵字第5414│104年度偵字第5414││││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1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實審│日期│104年8月28日│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1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15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4年度│⒈雲林地檢105年度│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38號。│執字第736號。│執字第736號。││││⒉編號2至6之罪,已│⒉編號2至6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8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1月15日10時18│104年2月26日9時10│104年2月1日11時51│││分通話後之某時許│分通話後之某時許│分通話後之某時許│├───┬───┼─────────┼─────────┼─────────┤│偵查機│偵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關及案│機關│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414│104年度偵字第5414│104年度偵字第5414││││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實審│日期│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104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5年度│⒈雲林地檢105年度│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36號。│執字第736號。│執字第736號。│││⒉編號2至6之罪,已│⒉編號2至6之罪,已│⒉編號2至6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8年確定。│8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11月1日3時許│104年1月26日11時57│104年1月31日9時32││││分通話後之某時許│分通話後之某時許│├───┬───┼─────────┼─────────┼─────────┤│偵查機│偵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關及案│機關│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451│104年度偵字第2451│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3426、3542│、3425、3426、3542│、3425、3426、3542││││、4095、4424、6132│、4095、4424、6132│、4095、4424、6132││││、7049號│、7049號│、704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104年度訴字第494、│104年度訴字第494、││││551號、105年度訴字│551號、105年度訴字│551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第4號│第4號││├───┼─────────┼─────────┼─────────┤│實審│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104年度訴字第494、│104年度訴字第494、││││551號、105年度訴字│551號、105年度訴字│551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第4號│第4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5年度│⒈雲林地檢105年度│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執字第1367號。│執字第1367號。│││⒉編號7至12之罪,│⒉編號7至12之罪,│⒉編號7至12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刑8年4月確定。│刑8年4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2月1日11時51│104年3月1日13時2分│104年3月18日11時33│││分通話後之某時許│通話後之某時許│分通話後之某時許│├───┬───┼─────────┼─────────┼─────────┤│偵查機│偵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關及案│機關│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451│104年度偵字第2451│104年度偵字第2451││││、3425、3426、3542│、3425、3426、3542│、3425、3426、3542││││、4095、4424、6132│、4095、4424、6132│、4095、4424、6132││││、7049號│、7049號│、704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104年度訴字第494、│104年度訴字第494、││││551號、105年度訴字│551號、105年度訴字│551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第4號│第4號││├───┼─────────┼─────────┼─────────┤│實審│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4、│104年度訴字第494、│104年度訴字第494、││││551號、105年度訴字│551號、105年度訴字│551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第4號│第4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5年度│⒈雲林地檢105年度│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67號。│執字第1367號。│執字第1367號。│││⒉編號7至12之罪,│⒉編號7至12之罪,│⒉編號7至12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刑8年4月確定。│刑8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