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東賢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東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東賢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
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於104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1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於法相符,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附表:受刑人許東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6日│103年3月19日│103年4月1日至同年4│││││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344、34│103年度偵字第2344、34│103年度偵字第2344、34││││10、3525號│10、3525號│10、352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2日│104年4月22日│104年4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附註│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61號。│││⒉編號1至6之罪,業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執畢)。│└─────────┴───────────────────────────────────┘┌─────────┬───────────┬───────────┬───────────┐│編號│4│5│6│├─────────┼───────────┼───────────┼───────────┤│罪名│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7日│103年4月10日│103年4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344、34│103年度偵字第2344、34│103年度偵字第2344、34││││10、3525號│10、3525號│10、352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2日│104年4月22日│104年4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104年度簡字第28號││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附註│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61號。│││⒉編號1至6之罪,業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執畢)。│└─────────┴───────────────────────────────────┘┌─────────┬───────────┬───────────┬───────────┐│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42號││││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8日│││├────┴────┼───────────┼───────────┼───────────┤│附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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