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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