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煒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金灶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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