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甲0000000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玉門┌───────────────────────────────────────────────────────┐│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阿嬋 │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94年3月31日│30,000元│SK0八三六一二│││││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