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元(950X100=9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東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