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促字第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柏杉 相對人即債務人豐勤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莊學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