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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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25號
聲請人 徐瑋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法官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