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鑫沂   住新北市板橋郵政78之3號信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金龍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9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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