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7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視同上訴人辛○○
寅○○丁○○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同上訴人癸○○○
子○○丑○○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風祁 受告知訴訟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受告知訴訟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受告知訴訟人庚○○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2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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