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鑫炕
留玉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13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共壹佰陸拾伍樣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鑫炕、留玉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37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共165樣,為被告所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之罪,所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鑫炕、留玉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37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00年3月25日確定,甫於101年3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緩字第61
8、61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共165樣,確係被告2人犯違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之罪之仿冒商品等情,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鑑定人 王明廉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冊、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證明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12張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表:
┌──┬──────────────┬────────────┐│編號│仿冒物名稱及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仿冒迪士尼筆筒94個│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2│仿冒迪士尼門簾2個│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3│仿冒迪士尼存錢筒2個│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4│仿冒迪士尼手機套4個│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5│仿冒小熊維尼玩具2個│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6│仿冒LV吊飾9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7│仿冒三麗鷗著色畫本4本│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8│仿冒HELLOKITTY存錢筒21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9│仿冒HELLOKITTY塑膠袋6包│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KITTY手帕2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KITTY練習本18本│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KITTY門簾1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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