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8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8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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