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乙○○處有期徒刑肆月,甲○○、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天星」機台肆拾參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天星」機台43台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7條、第266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7條(常業賭博罪)以賭博為常業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