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月12日上午9點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珮娟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月12日上午9點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珮娟